(2015)泗执字第0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月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120-2号申请执行人:胡月梅,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朱晓林,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付培花,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晓林妻子。被执行人:索艳萍,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胡月梅与被执行人朱晓林、付培花、索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晓林、付培花、索艳萍未按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月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索艳萍丈夫葛崇夫(福)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索艳萍丈夫葛崇夫(福)在银行存款10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金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