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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淳俊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何标,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淳某及其辩护人何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淳某租下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604房用于开设赌场。6月份,淳某购入32台老虎机放置在2604房内,还聘请“陈强”(另案处理)为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赌博场所正式对外营业。淳某、“陈强”二人通过在东莞市东城区雍华庭一带的日本料理店门口,通过派发小广告形式吸引一些日本赌客前来中侨大厦A座2604房赌博。2014年12月2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对中侨大厦A座2604房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赌场,当场扣押了老虎机32台、游戏币50000枚、摄像头1个、现金1200元,淳某回到中侨大厦楼下得知赌场被警方查获,随即逃离。2015年1月3日16时许,淳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老虎机、游戏币、现金等物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租赁合同,扣押清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淳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淳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淳某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淳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淳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淳某及其辩护人在庭上提出被告人淳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是初次犯罪,请求对被告人淳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作适当考虑。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淳某开设赌场犯罪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淳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的32台老虎机、50000枚游戏币,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执行。四、随案移送的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的摄像头一个,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龙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