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闫爱军与吉林明海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爱军,吉林明海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闫爱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吉林明海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闫爱军与被执行人吉林明海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爱军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0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明海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唯一财产位于松江的猪场,另案在评估、拍卖之中。申请人闫爱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闫爱军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李增明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