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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文武与程永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武,程永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王文武,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程永翠,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许良兵,系被告程永翠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武与被告程永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