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文武与程永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武,程永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王文武,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程永翠,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许良兵,系被告程永翠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武与被告程永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