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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锦泽宏道路养护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锦泽宏道路养护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嘉,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锦泽宏道路养护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582号。法定代表人罗晓光,经理。上诉人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四十七元,由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四十七元,由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启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