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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刑初字第223号吴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2月1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3月20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4日被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英耀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吉珍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中旬至2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玩“三公”的形式召集赌博人员在道县寿雁镇高枧村的废弃房屋中进行赌博,同时雇佣吴某义、吴某福望风。在赌博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根据桌上赌注数量收取“水子钱”,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共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另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道县寿雁镇高枧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将其开设赌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上缴至道县公安局。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证人吴某福、吴某义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缴款书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英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吉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