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中豪机械有限公司与玉环恒顺水暖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中豪机械有限公司,玉环恒顺水暖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台州市中豪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敏。委托代理人:吴伟平。被告:玉环恒顺水暖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中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恒顺水暖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中豪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中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6.50元,由原告台州市中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