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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崔承青与麦西姆杜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承青,麦西姆杜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43号原告崔承青,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麦西姆杜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07-1213号。法定代表人VictorHerreroAmigo,AsianCEO。委托代理人王淑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承青与被告麦西姆杜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崔承青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