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怿青,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丙。委托代理人王玲,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丁。委托代理人杨某戊。被告杨某戊。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怿青、被告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玲、被告杨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杨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与三被告系杨某己、孙某某的子女,孙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去世,杨某己于2015年1月10日去世。1999年,杨某己、孙某某共同购买了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号房屋。被告杨某丙在父亲去世后搬进房屋居住,二原告在其父亲去世后与三被告协商解决父亲的遗产,可三被告却置之不理,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杨某己遗留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号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被告杨某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12月9日,被继承人杨某己曾留下一份遗嘱,由两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该遗嘱的内容是要将其享有的案涉房屋份额遗留给二儿子杨某丙,且该遗嘱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字确认,属于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房屋份额应按照遗嘱由被告杨某丙继承。被告杨某丁、杨某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被告杨某丙的答辩意见,同意案涉房屋的份额由被告杨某丙继承。案涉房屋当初是由被告杨某丙购买,上次诉讼的时候,我们也已经把房屋份额给了被告杨某丙。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杨某己与逝者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二子三女,系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1999年,杨某己与孙某某共同购买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号房屋一套。2014年2月20日,孙某某去世。在孙某某去世后,被继承人杨某己因案涉房屋的继承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号房屋由杨某己享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杨某丙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由杨某甲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由杨某乙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9日,被继承人杨某己立下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我的房屋所有份额由杨某丙继承。这是我最后的遗嘱”。见证人为于某某、杨某庚,遗嘱内容由于某某代书,杨某己在立嘱人处签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一份、死亡证明一份、被告杨某丙提交的遗嘱一份、证人证言一组、试听资料一组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几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中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己于2014年12月9日立下的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遗嘱中所载“我的房屋所有份额由杨某丙继承”,其中被继承人杨某己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即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号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故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号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作为被继承人杨某己的遗产,根据遗嘱内容,应由被告杨某丙继承。关于原告辩称见证人于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案涉遗嘱应为无效一节,本院认为于某某虽系本案被告杨某丁的配偶,但案涉遗嘱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留给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并未从遗嘱中收益,于某某的见证具有客观性,其与继承人杨某丙并无利害关系。另外一位见证人杨某庚虽因病重并未出庭,但本案法官到医院对其调查,其亦陈述案涉遗嘱是由被继承人杨某己亲笔签字,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与继承人亦无利害关系。故本院足以应认定案涉遗嘱合法有效,对原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杨某己享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号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被告杨某丙继承;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 珺人民陪审员 于年亭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