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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市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志成于徐良云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志,徐良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市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李成志,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系江苏省丰县人,外来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被告徐良云,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包工头,住眉山市东坡村。原告李成志诉被告徐良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成志在立案后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1.00元,由原告李成志承担。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隋 春梅审判员 : 春 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仁文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