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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建华与叶福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华,叶福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林建华,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叶福强,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兴安路供销车队综合办公楼一层1-3号店面、三层301-305室。代表人叶秀桂,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华与被告叶福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建华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