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芮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芮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芮群,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芮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芮群偿还货款27632.5元、违约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芮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