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二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韩玉忠与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忠,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735号原告:韩玉忠。被告: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忠与被告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