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执民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与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蔡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甬执民字第30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负责人:宋伟飞。委托代理人:徐伟。委托代理人:邱叶。被执行人: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文英。被执行人:蔡亦军(TSOI,YIKKWAN),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P784265(5),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念书巷8号501室。系孙文英之夫。本院在执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与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蔡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文英名下并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奉化市中山东路15幢404、504室房产。期间,因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委托宁波汇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37.5万元,变现价值为110万元。之后,本院依法采取网络拍卖。经过三次网拍,买受人鲍敏莉、裘然浩夫妇于2015年5月12日以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鲍敏莉、裘然浩已向本院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奉化市中山东路15幢404、504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奉化市字第01-85851号,建筑面积(88.48+106.3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7)第04257号,使用权面积51.78平方米]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鲍敏莉(公民身份证号:××、裘然浩(公民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鲍敏莉、裘然浩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税费由买受人鲍敏莉、裘然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严建雄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