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吉军与商河县硕原家电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吉军,商河县硕原家电有限公司,崔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76-1号申请执行人高吉军,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商河县硕原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崔营德,经理。被执行人崔营德,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吉军与被执行人商河县硕原家电有限公司、崔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崔营德所有的小型汽车两辆。申请人自愿放弃对查封车辆的扣押。经对被执行人商河县硕原家电有限公司、崔营德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建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