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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兰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95号原告兰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周迪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殿东,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兰州市安宁区XX东村。被告杨帆,女,汉族,兰州市城关区颜家沟。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履行,故原告兰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95元,减半收取6397.50元,由原告兰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建斌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