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少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于2015年5月26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少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其中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抚养费24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