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异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与温州万通泵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正强汽摩配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温州万通泵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正强汽摩配有限公司,浙江康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钱志勇,钱志武,钱式荪,林友郑,钱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异字第37号案外人钱浩。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胡天华,支行长。被执行人温州万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余春生,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市正强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钱式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康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钱小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志勇。被执行人钱志武。被执行人钱式荪。被执行人林友郑。被执行人钱小彬。本院在审查案外人钱浩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现案外人钱浩要求撤回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钱浩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员 赵小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