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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与沭阳县阿普达机电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沭阳县阿普达机电设备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01158号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经济开发区宁波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四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正,该公司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阿普达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沭阳县沭河市场2号楼2号。负责人张于青,该经营部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兵,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阿普达机电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家亮人民陪审员  杨金明人民陪审员  葛恒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廉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