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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寒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