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辉制造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390号罪犯徐辉,男,生于1981年11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成华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徐辉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徐辉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辉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审判员 陈马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