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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夏维敏与唐永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夏维敏。被执行人唐永刚。本院在执行夏维敏申请唐永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唐永刚在银行有存款,依法扣划至法院账户,该款已由申请人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执字第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