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石国霞与兰风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国霞,兰风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国霞,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石国庆,系石国霞妹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兰风德,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秀,男,1954年5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石国霞与上诉人兰风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愿意按(2015)原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执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国霞、兰风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石国霞、兰风德各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万德审判员 马 萍审判员 米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儒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