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刘晃全、赵哲、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刘xx,赵x,广州市番禺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31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北城所)。负责人:潘xx,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吴xx,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xx,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xx,香港居民。被告:赵x,香港居民。被告:广州市番禺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彭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xx,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刘xx、赵x、广州市番禺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3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郑梓能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