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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昱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昱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958号原告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绍林。被告上海昱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昱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善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