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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沂源车轮之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淄博安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亓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车轮之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安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亓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294号原告沂源车轮之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沂源县鲁山路翡翠金街24号。被告淄博安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沂源县交通局检测站院内。被告亓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车轮之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安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亓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车轮之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