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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晓毅与尚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毅与被执行人尚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杨晓毅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