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水香与胡炎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水香,胡炎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44号原告:方水香,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告:胡炎松,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方水香与被告胡炎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发现胡炎松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44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