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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恩维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恩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福。被执行人长春恩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英。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恩维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946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永 冰审 判 员 王 海 峰代理审判员 ��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丽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