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苏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海山与被告李红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697号原告林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