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陶六三与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六三,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安徽省九鼎玄武岩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22号原告:陶六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邱春生,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九鼎玄武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亚庭,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陶六三与被告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六三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春生与被告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夏鹏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安徽省九鼎玄武岩有限公司与该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追加安徽省九鼎玄武岩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4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六三诉称:2014年5月19日与5月21日,陶六三与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先后签订了两份《征地协议书》,约定: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将陶六三位于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面积分别为0.5315亩、0.4253亩的山地予以征收,并约定了补偿款等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不具有征收土地的主体资格,其无权征收土地,且征地的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判令:一、确认2014年5月19日、5月21日的征地协议书无效;二、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辩称:一、陶六三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二、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与陶六三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陶六三的起诉。安徽省九鼎玄武岩有限公司述称:一、安徽省九鼎玄武岩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已经取得在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采矿的行政许可,项目用地获得政府的审批,依法应当保护;二、安徽省九鼎玄武岩有限公司用地合法;三、陶六三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其诉求。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陶六三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安徽省九鼎玄武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坐落在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2014年5月19日与5月21日,为九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虎村委会)与陶六三签订了征地协议两份,约定:龙虎村委会将陶六三管理使用的位于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面积分别为0.5315亩、0.4253亩的山地予以征收。根据协议规定,龙虎村委会分别付给陶六三土地补偿款(含树苗款)6878元、5103元,此款实际由九鼎公司支付。2014年6月30日,九鼎公司与龙虎村委会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一份,约定:九鼎公司租用龙虎村委会从陶六三等农户处租用的土地5.6627公顷,租期为两年。2015年1月5日,陶六三诉讼来院,请求确认其与龙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实际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村委会和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本案中,龙虎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与陶六三签订征地协议且已实际征用,其协议内容及双方的履行行为均与法有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土地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陶六三诉请确认征地协议无效纠纷不在此列,且龙虎村委会与陶六三签订征地协议并完成征收是具体的征地行为,对村民因涉及征地行为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陶六三诉龙虎村委会确认合同(即征地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起诉不予支持,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六三对被告枞阳县龙虎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革审 判 员 周和义人民陪审员 吴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