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张伟,天津市和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担负。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学焕��: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