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与重庆合流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58号附20号4幢夹层,组织机构代码58148571-1。法定代表人朱学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常清,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合流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610,组织机构代码07367540-4。法定代表人李青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合流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6元,减半收取10958元,由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