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森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万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森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冯万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广元市森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胜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刚,系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万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森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万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元市森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