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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娟与许某阳、长葛市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许某某,长葛市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涡执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2岁,汉族,住涡阳县城东镇刘旮旯行政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36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某某,男,35岁,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蒋庄村*组。被执行人长葛市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长葛市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50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许某某、长葛市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50000.00元。三、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某某、长葛市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李显峰审判员 蒋召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