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刑初字第84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56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暂住上海市虹梅南路***弄***号***室;1984年因犯诈骗罪、投机倒把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平江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人苏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苏某某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蒋 华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