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诉被告崔香艳、崔东敏、威海云顶国际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崔香艳,崔冬敏,威海云顶国际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8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676187-1),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38号。负责人殷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广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香艳被告崔冬敏被告威海云顶国际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02923-6),住所地威海市温泉镇政府主楼。法定代表人董燕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生,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崔香艳、崔冬敏、威海云顶国际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撤回对被告崔香艳、崔冬敏、威海云顶国际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慧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