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吕立权、吕文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负责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万银,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吕立权,居民。被执行人吕文霞,农民。被执行人刘文明,农民。被执行人张卫国,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市晓彤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吕立权、刘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4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3995.79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950元,执行费11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文明缴纳执行费1174元,给付诉讼费9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文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李 彬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