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黄某某,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杨某某,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陈碰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