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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市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卓林与被执行人邓鹏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卓林,邓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市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卓林,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和田市。被执行人邓鹏飞,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司机,住和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卓林与被执行人邓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卓林撤销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和市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新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