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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倪亚珺与张云芹、孔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珺,张云芹,孔文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96号原告:倪亚珺。委托代理人:倪亚玲。被告:张云芹。被告:孔文卫。原告倪亚珺诉被告张云芹、孔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亚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亚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亚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倪亚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羊路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