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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艳生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生,张站良,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04号被执行人:李艳生,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张站良,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和县。被执行人:周林,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敖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艳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3×××07上的存款1465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1×××33上的存款14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