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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A诉被告任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栋崔A,任秀娟任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崔栋崔A,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6101251970********。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秀娟任B,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6101241970********。委托代理人刘淑敏,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栋崔A与被告任秀娟任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栋崔A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霄峰,被告任秀娟任B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敏均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于1990年相识并恋爱。199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8日,被告生下一女取名崔煜崔C。婚后二人生活基本正常。但自2000年开始,被告对原告态度发生变化,家庭争吵不断。原告为维持家庭和睦和女儿的成长环境,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顺应被告无理要求,与自己父母形同陌路。2009年,原告终于无法忍受被告,辞去稳定的工作,远走他乡,与被告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相识三年之久才结婚,因此双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双方有较为稳定的婚姻感情基础,且双方已经结婚22年,双方婚姻感情状况稳定。原、被告双方未与原告父母同住,因此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婆媳关系引起的,不符合事实。双方再无其他夫妻影响夫妻感情的事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相识并恋爱,199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崔煜崔C。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且2009年原告离开家赴外地工作,双方沟通交流较少,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三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16年且育有一女,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定能搞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栋崔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栋崔A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瀚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