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普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阿布力肯与胡曰广、陈新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普民初字第64号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男,维吾尔族。被告胡曰广,男,汉族。被告陈新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诉被告胡曰广、陈新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5.3元,收取857.65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857.65元。审 判 长 靳 志 勇助理审判员 坎买尔·克合热曼人民陪审员 亚森· 卡德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光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