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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普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阿布力肯与胡曰广、陈新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普民初字第64号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男,维吾尔族。被告胡曰广,男,汉族。被告陈新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诉被告胡曰广、陈新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5.3元,收取857.65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阿布力肯·阿不都热西提857.65元。审 判 长 靳   志   勇助理审判员 坎买尔·克合热曼人民陪审员 亚森·  卡德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光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