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光辉胶粘剂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鑫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光辉胶粘剂有限公司,厦门市鑫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0205号原告宜兴市光辉胶粘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褚店00-1号(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丁佰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跃,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鑫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谷市74号。法定代表人陈彩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毕,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光辉胶粘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鑫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光辉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光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辉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光辉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