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谷玉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玉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谷玉康,男,汉族,1990年7月4日生,住藁城区。委托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原告谷玉康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保险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玉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