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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赵平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赵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陈阳,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平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赵平金银行存款756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潘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彦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