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非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邓绍云国土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邓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醴法非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西山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陈佳,局长。被执行人邓绍云,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追缴罚款104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拆除被执行人邓绍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限被执行人邓绍云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400元。案件执行费556元,由被执行人邓绍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帅罕文审判员 朱建生审判员 凌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