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勇、黄玲红与黄玲红、颜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黄玲红,颜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85号原告:赵勇。被告:黄玲红。被告:颜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黄玲红、颜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勇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