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晓兵与吴熙明、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兵,吴熙明,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潘晓兵。被执行人吴熙明。被执行人蒋毅。申请执行人潘晓兵与被执行人吴熙明、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蒋毅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23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吴熙明、蒋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凯达 微信公众号“”